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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降糖药物的禁忌症

发布时间:2013-08-05 09:49:06    

临床上一般用来降血糖的药物有四大类:分别是磺脲类、双胍类、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胰岛素增敏剂。每种药物在降血糖时的机理都不一样,所以用药后对机体产生的副作用也不一样,与之相对应的每种药物的禁忌证也要牢牢把握,否则会对糖尿病人的身体产生极大的伤害。
  第一类:磺脲类
  代表药物:甲苯磺丁脲(D860)、格列苯脲(优降糖)
  作用机理:通过作用于胰岛B细胞的受体来促进胰岛素释放,但其降血糖作用要依赖于尚存活的胰岛B细胞组织。
  禁忌症:
  (1)1型糖尿病。
  (2)2型糖尿病患者,B细胞功能已衰竭。
  (3)2型糖尿病合并急性严重代谢紊乱(如合并酮症酸中毒)。
  (4)糖尿病合并妊娠、糖尿病妊娠、哺乳期。
  (5)2型糖尿病患者伴应激状态者(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创伤)。
  (6)已有严重的心、肝、脑、肾、眼部并发症或合并症者。
  (7)对磺脲类药物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者。
  (8)儿童和老年人要酌情调整磺脲类药物剂量或以选用作用时间较短的药物和格列喹酮为宜,剂量不宜过大。患者应该禁酒,因为酒精可诱发或加重空腹时磺脲类药物的降糖作用而发生低血糖症。
  第二类:双胍类
  代表药物:苯乙双胍(降糖灵,DBI);二甲双胍(降糖片,美迪康,迪化糖锭,格化止等)
  作用机理:减少肝脏产生葡萄糖,促进肌肉摄取多余葡萄糖,增加胰岛素对血糖的敏感性。
  禁忌症:
  (1)Ⅱ型糖尿病轻症可用饮食控制的不用此类药;凡Ⅱ型中重症或Ⅰ型糖尿病人须用胰岛素治疗,不用此类药治疗。
  (2)有酮症酸中毒及高渗昏迷、重度感染、创伤、高热、手术、妊娠、分娩、慢性胃肠病、肝肾病、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失血失水、慢性营养不良、消瘦、黄疸、慢性酸中毒、酒精中毒等患者不宜采用此类药治疗。
  (3)使用胰岛素每日>20U不宜用此类药。
  (4)严重的糖尿病肾病、视网膜病变、神经病变、脑部并发症、周围动脉闭塞伴坏疽者,亦不宜使用。
  第三类: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代表药物:拜糖平(阿卡波糖)、倍欣(伏格列波糖)
  作用机理:小肠上、中、下三段均存在α- 葡萄糖苷酶,在服用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后上段可被抑制,而糖的吸收仅在中、下段,故吸收面积减少,吸收时间后延,从而对降低餐后高血糖有益。
  禁忌证:
  (1)阿卡波糖不能作为1型糖尿病的主要疗法。
  (2)严重胃肠功能紊乱、慢性腹泻、慢性胰腺炎及烟酒过度嗜好者。
  (3)妊娠或哺乳期的妇女。
  第四类:胰岛素增敏剂
  代表药物:文迪亚
  作用机理:过氧化物酶增殖体激活受体(PPAR)的激动剂,使细胞膜上胰岛素受体对胰岛素的敏感性增加,促进细胞对葡萄糖利用,从而降低血糖。
  禁忌症:
  (1)对本品过敏者。
  (2)1型糖尿病。
  (3)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时。
  (4)心功能NYHA(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3、4级的患者。
  (5)水肿的患者。
  (6)肝功能不全的患者。
  (7)高血压患者慎用。
  (8)在我国尚未批准在18岁以下糖尿病患者中使用的孕妇及哺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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