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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制医疗器械价格,七月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16-07-04 16:31:16    

  在轰轰烈烈的医药改革中上海市也迎来了七月份的改革,同样跟其他省份相似的是上海也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医疗器械上面,据了解七月份上海限制医疗器械价格!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

  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为何说是进一步降低呢?

  因为在去年6月出台的前一份限价文件(沪价费[2015]11号)中,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可另行收费医疗器械,还只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逐步降低进销差价,不得突破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

  沪价费[2015]11号文中提到的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其实就是15%的顺价加价率。

  一年前的规定还是顺加加价率不得超过15%,如今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10%。今年出台的新文件还提出,今后上海市将继续降低这一加价水平,所以明年很可能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5%。

  附:《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各省份的医疗改革逐渐展开来,不少城市都将医疗设备的价格列为重点,在限价实施之后很多城市的医疗设备行业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相信这样的举措医疗设备行业也将面临大洗牌!

相关标签:医疗器械,上海,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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