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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纤维蛋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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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纤维蛋白原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13050
  • 生产企业: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适应症:本品适用于: 1. 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2. ...
  • 用法用量:1.用法:使用前先将本品及灭菌注射用水预温至30~37℃,...
  • 相关疾病: 先天性纤... ,先天性纤... ,严重肝脏... ,肝硬化 ,弥散性血... ,产后大出... ,凝血障碍
  • 药品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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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纤维蛋白原 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商品名称 人纤维蛋白原

通用名称 人纤维蛋白原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分:人纤维蛋白原。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
1. 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2. 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严重肝脏损伤;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不良反应 尚未进行系统的临床不良反应观察,根据相关报道,少数患者会出现过敏反应和发热,严重反应者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本品含有不超过 3%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性酸中毒等风险。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1.本品专供静脉输注。
2.本品溶解后为澄清略带乳光的溶液,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存在。为此用于输注的输血器应带有滤网装置。但如发现有大量或大块不溶物时,不可使用。
3.在寒冷季节溶解本品或制品刚从冷处取出温度较低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先使制品和溶解液的温度升高到30-37℃,然后进行溶解。温度过低往往会造成溶解困难并导致蛋白变性。
4.本品一旦溶解应尽快使用。
5.在治疗消耗性凝血疾病时,需注意只有在肝素的保护及抗凝血酶Ⅲ水平正常的前提下,凝血因子替代疗法才有效。
6.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如配制时发现制剂瓶内已失去真空度,请勿使用。
7.使用本品期间,应严密监测患者凝血指标和纤维蛋白原水平,并根据结果调整本品用量。
8.由于体外活性检测方法的局限性,不同厂家生产的纤维蛋白原可能活性不完全相同,在相互替换时需要注意用量的调整。
9.本品按标示量复溶后,含有不超过3%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建议在使用前及使用期间进行电解质监测,根据结果调整剂量或停止使用本品。已存在代谢紊乱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慎用,应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儿童用药 未进行此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老人用药 未进行此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不可与其他药物同时合用。

药物过量 有引起血栓的危险性。

药物毒理 在凝血过程中,纤维蛋白原经凝血酶酶解变成纤维蛋白,在纤维蛋白稳定因子(FXIII)作用下,形成坚实纤维蛋白,发挥有效的止血作用。

药代动力学 文献资料显示,未采用100℃30分钟干热法处理的纤维蛋白原半衰期为3-4天。本品为经过100℃30分钟干热法处理的纤维蛋白原,尚未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贮藏 8℃ 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不得冰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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